从工人到律师
——一个残疾人的艰难历程的回忆
(一)
我是一个执业律师。我是从工厂来到律师事务所的“半路出家”的律师。
在进入律师事务所之前,我是口琴厂的工人。1995年9月,我向口琴厂辞职。随后的口琴厂的《退工通知单》载明:我的“实际工龄为二十八年”。
正是在这一年,我这个拥有二十八年工龄的老工人,终于在他的四十六岁的时候,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开始了律师的生涯。
四十六岁,才刚刚开始做律师,这既是我的幸福,也是我的痛苦。
幸福的是,这跌跌撞撞、曲曲折折地一路走来,我终于实现了梦寐以求的理想;痛苦的是,在我的心中,毕竟还充满着无限的感慨和难忘的回忆,其中包括,多少漫漫的坎坷,多少蹉跎的等待,以及多少残酷的遭遇。
记得,还是在刚刚开始执业的那一年,我正在青浦的律师学院,参加为期二周的新律师培训班。这天上课时,我后排的两个同学正在窃窃私语。一个说,“你知道吗,咱班有个新律师,是1949年出生的。”另一个听后,惊讶地说,“怎么,这把年纪了,才想到做律师?那以前,他在干什么?”
坦白地说,当时的那一句“怎么,这把年纪了,才想到做律师?那以前,他在干什么?”的话,深深地刺痛了我的这颗本来就伤痕累累的心。
我本能地回头看了他们一眼,说话的,是两个二十五岁左右的男孩子。望着他们稚嫩的小脸,我想,孩子,你们确实是幸福的,还在生命的早晨,就已经尝尽了改革开放带来的一切甜头。从未遭受过命运挫折的你们,总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像你们那样的无忧无虑地成长。想读书,就可以博览群书;想做律师,就可以考法学院。梦想,在你们的心中,似乎永远可以成真。殊不知,人世间并不都是这样的。当然,你们更不会想到,在今天的课堂上,就有这么的一个人,尽管经过呕心沥血的努力,他已经取得了律师资格,但是,他仍然不能够及时地去从事,他渴望着的,且已经为之奋斗了多年的律师职业。
梁启超说,“盖人生历程,大抵逆境居十六七,顺境亦居十三四,而顺逆两境又常相间以迭乘”。
如果单就顺逆两境而言,那么我的人生历程,在1995年以前,是以逆境为主旋律,而在1995年以后,则是以顺境为主旋律。1995年,是我从工厂辞职,进入律师事务所的第一年,1995年,也是我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二)
我是一个肢体残疾人,我的《残疾人证》载明,残疾等级:二级。
我出生于1949年2月。在我出生后的第十个月,我患上了小儿麻痹症。我下肢的许多功能,随之,也就永远地丧失了。
致使小儿麻痹症发病的,是脊髓灰质炎病毒。这一病毒侵犯的是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中的运动神经细胞,从而致使患者的肢体,呈松弛性麻痹。由于患者大多是儿童,所以称之为小儿麻痹症。
这是我人生中所遭遇的最早的,也是最致命的一次挫折。这次挫折,伴随着我的整个人生,同时,也影响着我的整个人生。可以这样说,在这以后的,我的每一次的对命运的抗争,就其实质而言,都是对这次挫折的抗争。
少年不识愁滋味。我平稳而安静地度过了我的幼儿时代和少年时代。
随着年龄的增大,以后的我,识尽了愁的滋味。
1965年,我初中毕业了。由于那年的高中,一律不招收残疾考生,所以我升学考试的成绩,尽管还是不错的,但是,我仍然没有被任何的高中录取。
我曾经的一心向往着的大学梦,就这样的,被残酷的现实碾压得粉碎。
幸运的是,我的这次升学考试的成绩,获得了印刷机修厂石厂长的青睐。
这年,石厂长的工厂,正在创办一个半工半读学校。为此,由石厂长亲自带队,前来招生办挑选学生。他录用了我,我也成了他的半工半读学校的学生。在学校,石厂长又把我的实习工种,确定为机械制图,把我的实习老师,确定为技术科科长,把我的实习场所,确定为厂部的技术科。在石厂长精心地特意安排下,我的下肢残疾的缺陷,已经无关紧要了。
泣极而喜的我,在大学梦破灭后,又迅速地产生了一个新的理想,那就是,做一个机械工程师。为此,在进入工厂后的第一个休息日,我来到了福州路、河南中路口的中国图书发行公司。在那里,我购买了高等学校用的机械制造专业的全套教材,尽管我们的学校,充其量,仅仅是属于中等专业学校。
石厂长是我人生道路上遇见的第一个恩人。正是这个素不相识的富有同情心的陌生人,在我人生的逆境中,向我这个弱者,伸出了援救之手。
“嗟乎!时运不齐,命途多舛”。一年以后的1966年,石厂长被打倒了,学校也随之停课了。在停课一年以后的1967年,学校被通知关闭了,全体学生转为工厂的学徒工。我被分配到了口琴厂,我不得不离开了印刷机修厂。
(三)
我的学习法律,是与1977年冬天的那一场令人难忘的高考,分不开的。
我参加过1977年的高考。经统一考试后,因考试成绩的合格,我进入到了考生体检的阶段。但是,自从那一次的体检以后,一切就杳无音信了。随着高校录取工作的结束,我知道,命运已经注定,高等学校仍然与我无缘。
不过,自从这次高考以后,在我们整个的社会中,尤其是在我们年青一代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股读书热的狂潮。我卷入了这股读书热的狂潮中。
期间,为了帮助和鼓励青年工人能够学习文化知识,各级政府和各工业局,开设了好多的工人业余学校。对于在业余学校上课,而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市政府规定,工作单位应当给予上课的工人,以不扣除工资的公假待遇。
在那些年里,我曾经同时地参加了好几个业余学校的上课,以致厂长还埋怨我,占用了太多的工作时间。厂长的埋怨,也是符合事实的。那时的我,只要有什么学校招生,我就去报考,不管教学的,是什么课程,只要能够录取,我就去上课,从而,让我在这股读书热中,学到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文化知识。
1984年8月,对我来说,是极其难忘的。因为在骄阳似火的八月里的这一天,成了我人生轨迹得以改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起点。
这天一早,在延安东路上的浙江南路车站,我挤上了西去的71路公共汽车,然后,在一个被称之为“美丽园”的车站下了车。我要去坐落在这里的上海戏剧学院,报考该院新开设的一个电视剧创作班。
当我踌躇满志地刚踏进那一扇开设在延安西路上的学校大门时,我看到,在校门左边的公告栏上,张贴着一份醒目的告示。我径直地走向了公告栏。
公告栏上的告示,是由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告示说,华东政法学院作为上海市的法律专业专修科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将在今年十月举办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告示强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经考试而取得的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其考试的方式是,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给一门单科的合格证书,在所有科目的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毕业,发给相应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我一遍又一遍地反复地读着,告示中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经考试而取得的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这句话。其中的连续两次出现的“国家”这两个字,瞬间,在我的心中产生了巨大的振聋发聩的威力。我们最相信的就是国家,国家的公信力在我们这一代人的心中,是至高无上的。
我不需要再做其他的任何选择了,我不需要再去报考什么电视剧创作班了。我毅然决然、毫不犹疑地离开了上海戏剧学院,前往华东政法学院。
也许,我的命运,注定应当改变。在上海戏剧学院,我就是这样的戏剧性地踏上了这条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艰难征途,从而也最终的改变了我的命运。
(四)
经过了一门又一门的单科考试,我终于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于1987年6月,因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的合格,取得了法律专业专修科的毕业证书。
第二年,我又马不停蹄地参加了上海地区的1988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随后,我又因考试成绩的合格,取得了律师资格。
那些年来,我所取得的成绩,当然是值得骄傲的,但是,其中的艰难和劳累,也是苦不堪言的。
当时的我,已经结婚,女儿才三岁,家中尚有大量的家务活,需要我来处理。同时,我又是一个工人,工厂尚有指定的生产任务,需要我去完成。我只有在妥善地处理好家庭和工厂的事务以后,才能够利用其中的活生生地挤出的时间,来完成自学考试的学习任务,从而不得不致使我每天都是连续地一直学习到深夜。这段期间所经受的艰难和劳累,数我一生之中,最无与伦比的。
在学习中,我创造了一个有效的学习方法,那就是,充分利用当时的收录两用机,从而既为我赢得了大量的学习时间,又为我提高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录音要有稿件,稿件就是我的读书笔记。为了有利于制作录音,我把读书笔记做得极其详尽,其中,不但有课本的内容,还有好多辅导书的内容。录音时,我就对着收录两用机,大声地朗读我的读书笔记。录音完成后,我就可以在不能看书的时候,例如,操劳家务时,洗脸吃饭时,倾听收录两用机的播放。
我的录音,本来就源于我的读书笔记,而我的读书笔记,又源于我的课本和辅导书,其录音的形成,既是朗读的产物,也是读书笔记的重温,更是书本知识与个人理解的互相结合。经过这样的看、想、写、读、听的五个程序,我牢牢地掌握了课本上的知识。
而且,自己的声音,对于自己来说,往往是最动听,最难忘的,从而致使这些从收录两用机里,不断播放出来的富有强烈节奏感的朗读声,让我刻骨铭心地记住了考试所需要的学习内容。
我记得,在考场上,无数次地只要一看到试题,我的耳边就会响起,与该试题答案相一致的,从我的收录两用机中播放出来的,那些铿锵有力的朗读声。
那时的我,真的是无比的自豪!因为我觉得,我简直是在以听写,来应答考场的试题。
(五)
尽管我已经取得了律师资格,但是我不是一个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就是说,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律师,我务必进入律师事务所。
因为只有在律师事务所,我才能够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也只有在律师事务所,我才可以有权接受当事人委托,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日后的坎坷的经历,告诉我,进入律师事务所,要比我取得律师资格,还要难上个千万倍。
进入律师事务所的阻力,首先,来源于“编制”的问题。
“编制”问题,是我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
当时,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家办的,律师属于国家干部的编制。我是一个工厂的工人,我根本不可能从企业的工人,转变为国家的干部。
这就是说,我根本无法从企业直接进入国办的律师事务所。
后来,律师行业进行了改革。在律师行业中,产生了一个新型的合作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即,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办的,而是民营性质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一切工作人员,包括律师,不隶属于国家的编制,不再是国家的干部。
有了合作律师事务所,就使得像我这样的隶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可以通过招聘和应聘的途径,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程序,而直接进入律师事务所了。
1993年春天的一个上午,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在中山西路上的律师会堂,举办了一个面向整个社会的招聘律师的招聘会。
招聘会的当天,我兴高采烈地一早就赶往律师会堂。
这天,我郑重其事地穿上了一套从大橱的衣架上刚刚取下的,平日里根本不穿的米色西装。同时,为了给人以典雅庄重的感觉,也是为了给自己多一些儿自信和从容,我还特地在崭新的白衬衫上,佩戴了一条紫酱红的领带。
一路上,我感慨万千。我想得很多,也想得很远,甚至有些儿踌躇满志。
(六)
在踏进招聘会的会场时,瞬间,我感到有点儿忐忑不安了。伴随着紧张、惶恐不安的心情,我在众多的招聘桌中,选中了一张有个面相很好的律师端坐着的招聘桌,战战兢兢地走了过去。
这位律师叫许强,他是华亭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向他介绍了我的情况,并递交了我的书面材料。他看了以后说,我的律师事务所在闵行,距离浙江北路的你家,路途甚远,这对于日后的工作,必然会带来诸多的不便。随后,按照他的建议,且是由他亲自陪同,我又到了另外的一张招聘桌前。
这张招聘桌是经贸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桌前,坐着一位笑容满面、和蔼可亲的律师。听了许强主任的介绍以后,他对我说,主任刚走开,待会儿,等她来了,我会对她说的。随后,我俩聊了一会儿。他告诉我,他姓李。他说,你能取得这样的成绩,真的是很不容易的,我会帮你的。
谈话间,主任来了。我一眼看出,这是一个风风火火,非常强势的女律师。李律师开始向她介绍我的情况。可是,李律师的话,还没有说完,这位主任就一面用惊愕的眼光看着我,一面还拼命地摇着她的头,一面又连声地说,“脚不好,怎么做律师?”“不行!”“不行!”
我这一辈子,最恨的,就是因脚残,而看不起我的人。小时候,不知道多少次,就是为了这个,我与人打得头破血流。
这天,我虽然极度的愤怒,但是,我始终没有发泄出来。因为我知道,这儿毕竟是一个律师的招聘会,这儿毕竟坐满了成堆的有知识的人。
我慢慢地站了起来。李律师见此情形,赶紧轻声地对我说,“我们还会商量的,过些天,你再来找我”。但是,我根本没有把李律师的话,当作一回事。我一声不吭地,甚至,连一声起码的“再见”,也没有说,便径行离开了会场。
那天,我是驾驶着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来到律师会堂的。在停车场,我默默地坐在我的车上,久久地未曾发动车辆。此时,在我的心里,是怎样的悲哀,怎样的思潮,怎样的情感的风暴!我在重新回忆着,刚才发生的那一幕,我在静静地等待着,我的情绪的平息,头脑的冷静,当然还有,愤怒的退潮。
招聘会的遭遇,对我的伤害是巨大的。我已经不想做律师了。
招聘会的次日,我向口琴厂递交了停薪留职的申请。这个申请,我本来早就想递交了。因为经常有人告诉我,用残疾车做生意,很赚钱的!虽然我有残疾车,虽然我也很需要钱,但是为了要做律师,我始终没有舍得走出这一步。
从此,在火车站,在客运码头,在百货大楼的门前,在摩肩接踵的北京路的五金街,人们都能看到,我驾驶着残疾车,在到处揽客,做着车夫的生意。
有一次,在火车站,警察以非法从事营运为由,对我给予了扣车的处罚。
我找了我的一个在上海铁路公安处工作的亲戚。当他把残疾车交还给我的时候,他不无惋惜,甚至有点儿,不无怜悯地对我说,你爸爸怎么舍得,让你去做这种生意?我想,他肯定不知道,我已经取得了律师资格。如果他知道的话,那么他也许会说,这个世界怎么舍得,让你去做这种生意!
(七)
时间很快地来到了1995年的初夏。
也许,是初夏的和煦阳光和湿热雨水的滋润,使得深埋在我心中的,那一颗想要做律师的种子,在新的气候条件下,慢慢地又萌发了它的嫩芽。
也许,是时间真的能够愈合一切的创伤,那漫长的过去了的两年的日子,已经致使我的巨大的创伤,得到了足够的痊愈。
不管是什么原因,反正,我突然地又想起来,要做律师了。
我想到了李律师,我想到了他说的,“我会帮你的”,“过些天,你再来找我”的这两句,十分亲切的话。
在镇宁路上的一条很宽很长的弄堂里,我找到了经贸律师事务所。
我告诉他们,我要找李律师。他们回答说,我们所里从来没有李律师。于是,我详尽地描述了李律师的模样,并且告诉了他们,两年前,我是怎样地在律师会堂认识李律师的。一位律师告诉我,他不是我们所里的律师,他是司法局的,两年前,他在我们律师事务所蹲点,以指导工作。
这句话,仿佛一声霹雳,把我震呆,很快地,又把我震醒了。
怪不得,那天,在这么多的招聘桌中,许强主任就单单地把我引导到了经贸律师事务所的这个招聘桌前;怪不得,在那个女的主任明示拒绝以后,李律师还敢对我说,“我们还会商量的,过些天,你再来找我”。
在发愣了几分钟以后,我默默地离开了经贸律师事务所。
我知道,我犯了一个大错,我丧失了一次,也许可以做律师的机会。
现在,这个机会已经永远地消失了。但是,它曾经是多么地挨近啊!
我恨我自己,我后悔当时的我,为什么不及时地去找李律师。
在回家的路上,我想起了亡羊补牢的故事,随之,我做出了一个,在今天看来,真的是十分英明果断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从明天起,我要一家接着一家地,前往各个律师事务所去询问,问他们能不能聘用我做律师。
翌日,我按既定方案,开始了行动。行动的结果,令人振奋,几乎所有的被问询到的律师事务所,都表示愿意接受我。最后,我选择了求实律师事务所。因为我感觉到,这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申求实是一个好人。
(八)
作为一个新律师,当务之急是要有案源。
有了案源,才能以案源来锤炼自己,让自己身经百战,茁壮成长,同时,有了案源,才能以案源来养活自己,让自己维持生存,求得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固然都有他们自己的案源,但是他们的案源,只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他们中的谁,也不会把案件,交给我来办。
我开始有危机感了。
但是,我的案源危机,很快地被解除了。
1995年12月的一天,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秦畅,来到了我所。她告诉申主任,从明年起,电台将要推出一档,由她主持的每周一次的其名称叫《法庭内外》的节目。节目需要律师参加。为此,电台邀请求实律师事务所等四家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节目的嘉宾。申主任欣然地接受了邀请。
1996年1月的一个星期六的中午,电台990千赫的《法庭内外》正在播音。这是一个直播节目,由听众当场电话咨询,律师当场给予回答。这天,是我所的律师,在电台,第一次担任嘉宾,参加直播。
我是一个新律师,我没有资格去电台,我仍然在办公室继续工作。
自从做了律师以后,直到今日,我从来没有休息天,我是全年无休的。
下午1点,电话铃响了,来电的是一个电台听众。他说,他要法律咨询,《法庭内外》的电话打不进,他就打了这个电话。听了他的问题后,我给了他一个调解方案。他高兴地表示,若调解不成,他一定会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话筒刚放下,铃声又响了。
就这样,我几乎连续地接听了十多个电话,直到下午5点。来电的,全是《法庭内外》的听众。期间,除了当场给予回复的以外,我还预约了好几个听众,我邀请他们前来律师事务所面谈。
以后,每月一次的这个电台的嘉宾直播日,我都会接到许多电话。
就这样的,月复一月,年复一年的,我认识了无数个当事人,同时,我也接受了无数个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了无数个诉讼案件。再以后,我自己也有资格可以去电台了。作为直播节目的嘉宾,我也赢得了很多的粉丝。
案件就这样的惊人地多了起来,多得几乎来不及做。
在那时,我往往是连续地从一个法院,再赶往另外的一个法院,连续地去参加法院的开庭。我这个新律师,就这样地在一个又一个的法庭上,在一次又一次的诉讼实践中,迅速地成长了起来。
案件虽然很多,但是在代理每一个案件时,我都是以百年磨一剑的工匠精神,一丝不苟、精雕细琢地来办理我的案件的,从而致使案件的胜诉率非常的高。
(八)
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我受理过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案件。
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中,我代理最多的,胜诉率最高的案件,首推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是指,原、被告双方因对公有住房的居住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在公有住房中,享有居住权的只有两种人,一个是承租人,一个是同住人。承租人是由出租人确定的,不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往往是同住人。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的关键是,对同住人的界定。在公有住房中,是同住人的,就有居住权;不是同住人的,就没有居住权。
1996年11月,我受理了有生以来的第一个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
这是一个上诉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代为上诉。在二审法庭上,我详尽地陈述了当事人据以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又慷慨激昂地发表了我的律师辩论意见。
休庭后,审判长站在审判席上,向我示意,让我过去。这天的审判长是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郑梅萍。她告诉我,对同住人的认定,法院适用的是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的一个口径,该口径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他处无住房,或者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瞬间,我茅塞顿开。原来,本案适用的法律,是房产管理局的一个口径。
当初,在撰写本案上诉状时,我就苦于寻找不到最佳的可适用的法律。在翻尽书籍,仍无结果以后,我只好询问其他的律师。虽然问了好几个律师,但是他们都表示,根本没有碰到过这类公有住房居住权的案件。
那时的我,当然不可能知道,这类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现在虽然还是鲜为人知的,但是日后,很快地,将要大量地涌现,而法官在法庭上给我的指点,又将成为我日后在代理这类案件时,不断取得胜诉的金钥匙。
上海本来就有着大量的公有住房,1995年10月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这类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的激增。房改前,是福利分房时代,人多房小的居住困难,正好是申请增配房屋的理由。当时,谁也不会为居住权而诉之法院。房改后,福利分房取消了,公有住房可以购买了,房屋开始升值了。于是,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也就自然而然地大幅的增多了。由于房屋的讼争利益太大,因此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要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由于其中的居住权问题,往往会涉及到户口,而户口又是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因此属于民事诉讼的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往往还会引发因户口而产生的行政诉讼。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由于我较早地掌握了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获胜的金钥匙,所以在日后的大量的此类案件到来时,我就能够充分自信地分析案情,准确无误地作出自己的判断,得心应手地办理已经受理的案件。就这样,凡是我已经受理的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在诉讼中,都是所向披靡,无往不胜的。因为胜诉率高,有口皆碑,从而致使我受理了更多的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
(九)
当然,单单依靠有口皆碑,也是难以获得大量的案件的。
我以后的大量地受理公有住房居住权纠纷案,其实,是与《解放日报》上发表的由我撰写的关于公有住房居住权的文章,有着极大的关系的。
例如,2000年6月9日,我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不是同住人,没有居住权”的文章。文章发表后,找我的人,络绎不绝,直到很多年以后,还有人拿着这份报纸来找我。
戏剧性的是,我之所以会在《解放日报》上发表文章,这是与公有住房居住权案件有绝对的关系的。
2000年4月的一天,我看了《解放日报》上的一个律师写的关于公有住房居住权的文章。对此文的观点,我颇有异议。为此,我给《解放日报》写了文章,以驳斥此文。随后,《解放日报》的编辑,给我来电说,因为我们是法律咨询专栏,你的文章不宜刊登,但你的文笔很好,欢迎你给本栏,撰写文章。
我给《解放日报》撰写了文章,而且,从此以后,便一发而不可收。在自2000年起,至2006年止的六年的期间内,我先后在《解放日报》的法律咨询专栏等栏目上,发表了近百篇的文章,从而在给社会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的同时,也大大地提升了我的知名度,同时,又给我更带来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案源。
(十)
2004年7月1日,就读于上海大学法学专业的我的女儿,本科毕业了。
翌年,2005年11月,我的女儿,也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她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那一年,才23岁。一个女孩子能在23岁的年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这是非常稀少的。
就开始执业的年龄来说,与我相比,我的女儿要比我整整地早了二十三年。
我一直在想,我是四十六岁开始做律师的,待到我的女儿,也年满四十六岁之时,她将是怎样的一个资深律师啊。
我也一直在想,上天还算是公平的。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的时间上,父亲是够晚的,但是,女儿却早得很。这一碗水,端得很平。亏欠父亲的,已经补偿给了他的女儿。
在事业上有了一定的建树以后,我一直想自己开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现在,女儿成了执业律师,这就为我开设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便利。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需要三名律师。
2006年3月9日,我开设了以我的姓名命名的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并确定由我担任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每天,当我望着我的“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的巨大的铭牌时,我真的是感慨万千。想当年,为了要进入一个律师事务所,我是何等的艰难呵。然而,今天的我,却已经有了属于我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沧海桑田,人生无常,真可谓世事之多变呵。
我今年已经七十五岁了,但是,我还继续战斗在律师工作的第一线,还经常在法院参加庭审活动,以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顺便提一下,我的女儿现在是上海市宝山区的优秀青年律师。可喜的还有,大约已经有好多年了,我的女儿一直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法眼看天下”的法制节目,担任嘉宾,参加直播,并且一直到今日还在继续。
今日,律师在电台担任嘉宾,参加直播,虽然已经不会带来什么案源了,但是,作为律师的一项社会活动,还是有着其无限的社会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