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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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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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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连载

第六十二章 庭审和调解

2024年2月8日晚上18:14,我收到李娟转发过来的微信: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安丽女士:关于(2025)沪xxxx民初xxxxx号一案,定于2025年02月10日13时30分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院望你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准时出庭。您可以访问以下链接对本案廉政监督卡信息进行填报(网址省略)。

2月9日上午9:12

晓明:李姐,我昨天忘记说了,去银行拉对账单不用盖章,只要带银行卡就可以了。如果需要业主大会和老王的图章,我可以送过来,或者明天去法院的时候带给你。

我转而一想觉得这样不妥,只打一个电话,显得对她的案件不够关心重视,于是又发了一条微信。

晓明:我晚上过来,了解一下明天开庭的准备情况。

18:30,我和三哥散步遛狗回来,直接去了李娟家。

“李姐,明天开庭的事,楚书记知道吗?”

“律师应该告诉他的,我也给他发了微信。”

“那他去吗?”

“他没回复,我也就没问?”

“是吗?”我有些失望:“他不表态,可能不会去了。”

“反正我通知他了,去不去由他。”

“按理说,楚书记应该出面表示支持,因为这不是个人恩怨,而是物业和业委会在清理楼道、服务居民时产生的矛盾。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有助于伸张正义,也有利于居委会今后工作的开展。”

“可能这件事比较敏感,上次乌冬菊还去镇里投诉他了。”

“不过居委会去不去都无所谓,这案子肯定能胜诉的。李姐,假如对方提出调解,你千万不要接受!”

“事情都这样了,我当然不会接受调解。”

“再说这件事居委会和业委会不都调解过多次了吗?当时乌冬菊还亲口答应我,是她自己出尔反尔,给脸不要脸。”

“就是啊,她第二天还去居委会责问楚飞,是谁透露了语音信息。”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样口无遮拦,不知羞耻地骂人,不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反而怪怨别人。”

“她就是这样的人,平时放肆惯了,想骂谁就骂谁!”

“这次绝不能轻饶,一定要给她个深刻的教训,就让法院直接宣判,她必输无疑。如果她不服,再上诉的话,只会输的钱更多,丢的人更大。”

“我知道了。”

第二天,我提前三刻钟出发,时间应该是足够的。我知道法院的位置,上次为哥哥的事还去过那儿进行调解。这将是我第一次有机会完整地观察法院的审判过程。

我骑着电动车,看到对面的仁济医院,便自然地转了个弯,沿途继续观察。后来发现越来越不对劲,问人后才知道自己方向搞错了,法院在医院的东面。

我急忙赶回法院门口,正好遇到乌冬菊夫妻。

起初我以为是巧合,但后来听李娟说,她来时也看到了他们,只是不清楚两人在做什么。他们可能是在威吓或阻拦前来旁听的业主居民。

既然不期而遇,我便坦然地打了招呼。这件事原本就是乌冬菊的错,她不仅骂人骂得不堪入耳,态度恶劣,还不接受调解。否则,事情也不至于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她转过头去不理我,心里耿耿于怀,反倒是“大王”主动跟我搭话:“孙主任,这儿没地方停车,可以停到里面去。”

我在大门口一旁的派出所门口停好车,在法院的入口处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后,拿了旁听卡,通过安检后,我们一起进入法院。

“大王”的真实姓名叫王大勇,因为曾经去美国开过几年集卡,自以为见多识广,很了不起,把所有人都不放在眼里,对小区里的事情都要发表意见,被大家称为“王大炮”,后来干脆就叫他“大王”。

我每次经过小区大门口,几乎都听到他在和旁人谈话的时候,口无遮拦地说这个人憨大,那个人笨蛋,好像天底下就只有他最聪明。所以我时常不由地摇头,所谓“三人行,必有吾师”把别人当傻瓜的人,自己也未必聪明到哪儿去。真是半桶水晃得很。

我走在前面,到走廊尽头又转过身来,听到两人还在蹑手蹑脚地自言自语:“第六法庭在哪儿?”

“楼下是第一至第四法庭,第六法庭应该在二楼。”

大王有些好奇地问:“孙主任,你以前来过?”。

“门楣上不是写着吗?”

我们走进法庭的时候,看到李娟和安律师坐在左前方的原告席上,永乐苑的十来个业主,坐在后面的旁听席上。与三嫂和李姐都很要好的老姐妹“开心每一天”一看到我,就着急地说:

“晓明!我们还以为你不来了呢?”

“怎么可能呢?我不是昨天跟李姐说好的吗?”

“可李娟接连打了好几个电话,你都没接?”

“实在不好意思,我走错方向了,所以没能及时看微信。”

我刚才还担心迟到,想不到现在还没开庭。于是我打开手机,这才看到李娟之前接连发给我的好几条信息。

2月10日13:17,李娟第一次打我语音电话,随后显示对方已取消。

李娟:xx路xx号。

2月10日13:22,李娟第二次打我语音电话,随后显示对方已取消。

2月10日13:27,李娟第三次打我语音电话,随后显示对方已取消。

2月10日13:31

李娟:怎么还没到?

我赶紧在13:39回复。

晓明:李姐,实在不好意思,回复晚了。当时在路上,走错方向了。

经过了庭前准备,书记员确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到场,并核实身份。然后广播法庭纪律,要求关闭手机,保持肃静。

随后审判员进入法庭,在宣布开庭前,望了望旁听席,皱了一下眉:“怎么这么多人?他们都是哪儿的?”

李娟笑着回答:“这都是我们小区的业主居民。”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本应没有任何悬念。作为原告的李娟,按照律师提供的《当事人谈话笔录》进行了案情陈述,并出示了证据。

随后她要求当庭播放被告在业主群中谩骂她的证据,却被审判员打断。审判员可能认为被告的辱骂内容过于不堪,有损法庭尊严,因此没有允许播放。

然而,当未聘请律师的被告拿着厚厚一叠诉词,不断进行狡辩时,审判员并未阻止,反而耐心倾听。这使得被告更加肆无忌惮,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即便审判员多次提醒“这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证据或参考依据”,被告仍继续抵赖。她甚至说自己从来不用微信,并称事发后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未进行调解。

直到这时,审判员才提出责疑:

“被告,我问你,在小区居民楼业主群骂人的这个账号,是不是你注册的?”

“不是,我从来就没进过这个群,小区里所有的群都不参加的。”

审判员出示了安律师在深圳腾讯总部调查的被告实名制注册记录和证明后,她乌冬菊这才不得不承认。随后,她转而追问微信语音证据是由谁泄漏外传的,并提醒审判员,泄漏来源才是最关键的问题,否则此事不会引发起诉。

“那我问你,这段微信语音是不是你的,你承不承认自己究竟骂人了没有?”

“是的,我并不否认。”

“事实很清楚,现在法庭陈述和辩论已经结束。原告和被告,你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我原以为这只是法庭审理的程序,作为被告当然愿意接受调解。但让我没想到的是,李娟的态度竟然也发生了180度大转变。其实她根本没必要这样做,不管律师跟她说了什么,结果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好顾虑的。至少诉讼费应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既然双方都愿意调解,审判员开始进行调解。审判员先让被告到法庭外的走廊等候,接着征求李娟的意见。在征求李娟的意见后,审判员多次往返法庭与双方沟通,最终将被告请回。双方达成协议后,审判员宣布了调解结果。以下是当晚10:18,李娟在业委会群中发布的调解书内容,该内容为审判员当庭宣读。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沪xxxx民初xxxx号

原告:李娟,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xxxx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冬菊,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xxxx 室。

原告李娟与被告乌冬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转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辱骂原告的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款,消除影响,并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律师费15,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目前已经是第三届任期。原告在任期内一直为居民、为居委做了许多工作。2024年x月x日,原告作为业委会成员,在各个楼道内做安全检查。在对被告居住的xx号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居住的x层安全通道内有杂物堆放,原告就进行了问询并希望被告将东西收起来。被告认为其他人也堆放杂物,且原告等人在检查和清理楼道时,没有把电表箱、水表箱和网络箱的三扇门关好,故嘴里骂骂咧咧。随后双方产生口头争执,之后原告在他人劝阻下离开。但是当天在“永乐苑xx号楼”的楼栋微信群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不堪入耳的公开辱骂,内容包括“xx号楼这女人,脸皮比X还要厚”“连任三任可以下台了”“脑子坏掉了”“业委会老女人骨头轻嘴巴臭”“派头大、视察工作”“看到了还要骂她”等威胁性,侮辱性语言,内容均明确指向了原告,对原告的精神和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大影响,血压多次升高,需要靠加大药量维持正常水平,并且晚上无法入睡,需要靠吃安眠药才能睡着,涉事的微信群当时有近90人,被告将上述不当言论通过微信发送至有众多小区业主的微信群,造成上述不当言论的传播,已经导致居民对原告有负面认识、并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事发后,被告亦始终不愿意私下与原告和解。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乌冬菊于2025年xx月xx日之前在xx路xxx弄 xx号业主微信群内向原告李娟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乌冬菊赔偿原告李娟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0,000元(此款被告乌冬菊已当庭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此款原告李娟已预缴),由原告李娟负担75元,被告乌冬菊负担75元(被告乌冬菊负担的部分于2025年2月17日之前支付至法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 XX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文字为红色)

见习书记员:X XX

当时由于原告席和旁听席距离较远,审判员在征询意见时声音较轻,我也没有特别留意,因为事实已经清楚明了。调解不仅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也是为了维护被告的体面。

此外,还有一个细节需要说明:当审判员在宣读《民事调解书》前,征求被告意见,问乌冬菊:“那150元案件受理费是否由你一人承担?”乌冬菊未作回应,似乎有意回避,最终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想不到,出庭的时候,我刚问了一声:“李姐,调解的结果怎么样?”

“我们赢了,她赔偿了我一万元。”

“那其他的1万5呢?还有4000元调查费?”

“这我无所谓的,就不追究了,只要胜诉就好。”

“哎,李姐,你怎么能这样?我们昨天不是说好了不接受调解吗?而且你看她今天多么无耻和嚣张。”

跟在我们身后的安律师也直摇头,说她还从未遇到过这样的人。

“如果她不服并选择上诉,结果可能会让她输得更惨,甚至更加丢脸。”

我不由得叹了口气,不明白事情怎么会变成这样,这不是让我和业委会也跟着一起被人笑话吗?

我也不清楚审判员当时是如何调解的,律师又是怎么建议的。她当然没有异议,15000元的诉讼费也早已全额支付了。法院倾向于调解,主要是为了减轻诉讼压力、维护社会和谐、提升当事人满意度、降低司法成本,并灵活应对个案需求。调解能够高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提升当事人满意度并降低司法成本,因此法院普遍青睐这种方式。作为被告的乌冬菊对此求之不得,尽管她的态度恶劣,但最终她的损失并不比原告大。

但不管怎么说,这场“争气不争财”的官司赢了,结果也可以接受。毕竟最重要的是乌冬菊不得不放下颜面,当众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虽然我当时有些胸闷,但随后也就消气了。毕竟李娟是当事人,我只是在一旁帮助,仗义执言,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她手中。既然连本人都能接受,我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在回家的路上,想到李娟最近遇到的一连串不幸——哥哥刚去世不久,嫂嫂和姐姐又身体不好,她一直在忙着照顾,没有精力。

原先最多半年就能结束的案子,因原告属地化管理,从XX区移交到XX区。案件一直拖延至今,确实让人心烦。坦率地讲,我之前也不是没有顾虑,如果不是因为李娟坚持讨回公道,我也不会替她出头。当时更多只是想吓唬对方,给居委会施加压力,以便业委会后续工作的开展。

如此一想,我觉得今天的迟到或许不是件坏事。要是我来得早,一定会参与其中,再次和李娟商量,甚至询问安律师的意见,这样的节外生枝,反而会让大家都尴尬难堪。

等我从洗手间出来,走到法院大院的派出所门口时,没想到又碰到乌冬菊,可能她就是在等我,因为心里咽不下这口气。

我在开助动车锁的时候,乌冬菊走过来,在背后对我说:“阿弟,我过几天有一件事,要来业委会找你,是关于小区门面房出租的……”

我心里正烦着,不等她说完就严厉地说:“乌冬菊,你还没吸取教训?还要搞事吗?我奉陪到底,你随时都可以来。我会把大王在小区大门口鱼池买鱼的账目清理清楚,跟你们算个明白。”

见我怒不可遏的样子,站在一旁的大王一句话也不说,随后两人头也不回地走了。

2月10日 晚上18:48,我收到李姐的微信。

李娟:主任,謝谢你了,今天辛苦了!

2月10日 晚上19:13

晓明:没有,事情解决了就好,毕竟对方进行了赔偿,还要在微信群进行公开道歉。

2月13日上午09:14

晓明:李姐,星期六你在家吗?能参加例会吗?

2月13日上午10:59

李娟:我住院了,胃不舒服,需要好好检查身体。

李娟:业委会你们开吧,事情我都知道了。

一周后,2月20日上午09:25,我通过微信与李姐进行了语音聊天,除了关心她的健康,还询问了上次去银行对账的事,通话时长为18分36秒。

2月20日 晚上20:34

李娟:主任,不好意思,我姐打电话来说姐夫病情加重,又住院了。今天我去姐姐那里了,麻烦您有空到银行对一下账。辛苦您了。

2月20日 晚上22:11

晓明:我知道了,没事,请保重身体。

2月21日下午14:00

晓明:李姐,我银行去过了,账对好了。

李娟:谢谢!

我之前没有提出主动帮忙,主要因为这是业委会的分工,平时银行需要对账的时候,都是李娟去的。

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15:05

李娟把法院的调解书发在业主委员会群里。

2月14日 下午15:08

丹凤:一字不落看完,解气!

2月15日星期六上午九点业委会例会。

“今天的会,李娟身体不舒服,就不参加了。至于上次她和乌冬菊纠纷案,昨天李姐把《民事调解书》已经发在业主群里了,情况大家都知道了,我就不多做解释了,只想强调以下两点。”

我刚开了个头,韩玉娇接着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次的案子乌冬菊赔了1万元,李娟也损失了不少钱,两个人的损失都差不多。看来双方都没有赢,李娟斗不过她的。”

张大民也补充道:“是啊,李姐到腾讯进行微信实名制取证,也花了几千元。”

我立即纠正道:“韩姐、老张,你们都错了。这次起诉确实是李娟赢了,因为她的基本诉求已经得到满足。1万5千元的诉讼费,对方总共赔了1万元。你们应该记得,当初她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只是想争一口气,要求讨个公道,让对方在群里赔礼道歉。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大家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乌冬菊始终不同意,还在法庭上辩称她原先不在事发前的群里,因此不可能发骂人的微信。她还声称居委会和齐警官并未上门调解。韩姐,你也是在业委会的要求下去劝说她的。她还说是我主动打电话给她的。这完全是无稽之谈,令人无法接受。”

韩姐:“她就是这样的人。”

张大民:“李娟也真是的,她就不应该接受调解。”

“8号晚上,也就是法院开庭前一天,我去她家了解情况,也是这样跟她说的,就让法院直接宣判。她之前也一直这样坚持,而且当时在法院庭审的时候,我也听不太清楚,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说话很轻。法官对原被告询问结束后,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于是法官先让被告到外面的走廊里。我只听到一句,说如果法庭宣判,被告可能会上诉。这也是他们业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以为调解的结果不会有太大区别,但没想到最后听说是一万元,当时我还以为听错了。在法庭审判前离开时,我本以为至少能赢回15000元的诉讼费。”我接着不无遗憾地说:

“不过我毕竟不是当事人。后来设身处地为李姐想想,她也不容易,很为难。案子拖了一年多,她的家里又发生了很多变化:哥哥去世了,姐姐和嫂嫂都生了重病。这段时间她一直陪着,人很辛苦,最近自己身体也不好。因此,只要诉求基本达到就好。”

“那她在居民楼群里道歉了吗?”

“乌冬菊是不会在居民楼群里道歉的。”

“韩姐,你没看调解书吗?道歉词是要在法院的监督下十天之内进行,并经过法院审核才能发布的。她能抵赖得了吗?”

事后李娟也证明,乌冬菊确实重新加入楼主群道歉了,但之后又赶紧删除了。原先她还说要把道歉词发出来,但最后不知什么原因没发。可能事情太敏感,李娟又不在这个楼主群,为了避免牵扯别人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当然也不愿再多管闲事。

大约半个月之后,先是“开心每一天”问我,过几天李娟要请客吃饭,问我去不去。我说官司打成这样,有什么可庆贺的?再说都是自己人,就不要再破费了。随后李娟又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这次她还请了小区里其他关系好的邻居,总共有两桌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义无反顾,当然得支持,否则难免让人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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